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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立海诉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海,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3183号原告王立海,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太平街村。法定代表人赵小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女,1965年9月7日出生,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戈,北京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海与被告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百利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现百利兴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因百利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