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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少兰与吴明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224号原告周少兰。委托代理人吴天汉,系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吴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兰诉被告吴明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少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原告周少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