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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969号原告郭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金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