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邱小庭与始兴县沈所镇花山村郑屋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庭,始兴县沈所镇花山村郑屋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358号原告邱小庭,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2916.被告始兴县沈所镇花山村郑屋村小组。负责人郑荣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庭诉被告始兴县沈所镇花山村郑屋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小庭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小庭以自愿放弃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小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立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燕婷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