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毕道慧与顾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道慧,顾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63号申请人毕道慧,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顾生荣,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毕道慧申请执行顾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被执行人顾生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毕道慧谈话,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9109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