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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57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子菊与李俊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菊,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78-01号申请执行人:杨子菊,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生,住确山县。被执行人:李俊,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杨子菊与李俊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商银行正阳支行雷寨分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凤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