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万录行政撤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行初29号起诉人刘万录。起诉人刘万录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晋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刘万录请求依法撤销晋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万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