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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8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与何山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何山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2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被执行人何山川,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执行何山川盗窃罪罚金刑案件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静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