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行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牟松涛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松涛,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5行初178号原告牟松涛,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谢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松涛诉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2016)沪0115行初15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媛媛代理审判员 余 韬人民陪审员 包小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