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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秀山永金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美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永金医药有限公司,重庆美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317号原告秀山永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物流园区武陵钢材批发市场C9-C18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6266476XN。法定代表人刘永金,总经理。被告重庆美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222号-1。法定代表人王爱兰。被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层19号。负责人张陆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永金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美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秀山永金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秀山永金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