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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吴志强、李向军、高三栓、徐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吴志强,李向军,高三栓,徐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2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人民小区。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李向军,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北。被执行人高三栓,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徐瑞华,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镇人,现住神木县民政局。王永平与吴志强、李向军、高三栓、徐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志强、李向军、高三栓、徐瑞华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永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徐瑞华所有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北房产一处查封,查封期限届满,现需要对该房产继续查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徐瑞华所有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北房产一处予以继续查封。二、被执行人徐瑞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瑞华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雷春涛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