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科、XX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科,XX州,满慧,李明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19号申请人唐科,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XX州,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满慧,女,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李明蹇,男,汉族,1945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科与被执行人XX州、满慧、李明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XX州、满慧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州、满慧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监证,建筑面积89.5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冬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