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显华与胡海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显华,胡海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陈显华,女,1947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光勤,北京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海侠,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申请人陈显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海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显华称,胡海侠因幼时脑外伤造成智力残疾二级,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现申请宣告胡海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陈显华系被申请人胡海侠之母,胡海侠之父胡玉明已去世并于1987年6月26日注销户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胡海侠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海侠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可认定被申请人胡海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胡海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