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彭婆生、尹林生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婆生,尹林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婆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6月9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尹林生,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3月22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婆生、尹林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湘02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婆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尹林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彭婆生、尹林生犯罪所得赃款一千二百元,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婆生不服,以“家中有年迈父亲无人照顾”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婆生表示服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婆生及原审被告人尹林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婆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婆生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树 萍审 判 员 欧阳大志代理审判员 钟 志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雅 如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