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催9号申请人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12号。申请人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汇票(票号为104000522753334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14日,出票人为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七彩塑粉厂,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宿迁城中支行)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通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晨代理审判员 胡志恒代理审判员 陆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