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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叶丽丽与骆春辰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丽,骆春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第591号原告:叶丽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4日,石河子市人,现住石河子市。被告:骆春辰,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6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丽与被告骆春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丽丽于2016年4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丽撤回对被告骆春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叶丽丽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