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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行初字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敬刚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刚,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行初字22号原告陈敬刚。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陈汉华,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刚诉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陈敬刚以愿意接受政府安排为由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敬刚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敬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蓓审判员 汪洪安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