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秦慧慧、宋爱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秦慧慧,宋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慧慧,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爱霞,女,汉族。王国强与秦慧慧、宋爱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秦慧慧、宋爱霞于2015年12月9日之前清偿王国强垫付款57200元;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秦慧慧、宋爱霞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秦慧慧、宋爱霞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王国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强与被执行人秦慧慧、宋爱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秦慧慧、宋爱霞于2016年4月18日清偿王国强人民币10000元(已付),剩余45000元从2016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清偿王国强3000元,共15个月清偿完毕,共计人民币55000元,其余垫付款2200元及案件受理费615元,王国强自愿放弃;如果秦慧慧、宋爱霞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王国强有权申请恢复(2015)吴堡民初字第0054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强与被执行人秦慧慧、宋爱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二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