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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广忠与周胎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忠,周胎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559号原告陈广忠。被告周胎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陈诗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陈广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忠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