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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1)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与吴春芽、朱善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吴春芽,朱善虎,何吉良,邱海维,倪哉志,盛双君,王宝成,张国荣,盛亚月,沈和平,钱仙梅,谢利平,王志军,郑丹静,麻炳会,贺安飞,俞才友,倪永利,董文辉,章珍斐,李剑荣,陈双萍,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倪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黄钱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春芽。被执行人:朱善虎。被执行人:何吉良。被执行人:邱海维。被执行人:倪哉志。被执行人:盛双君。被执行人:王宝成。被执行人:张国荣。被执行人:盛亚月。被执行人:沈和平。被执行人:钱仙梅。被执行人:谢利平。被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郑丹静。被执行人:麻炳会。被执行人:贺安飞。被执行人:俞才友。被执行人:倪永利。被执行人:董文辉。被执行人:章珍斐。被执行人:李剑荣。被执行人:陈双萍。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倪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倪哉林,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与吴春芽、朱善虎、何吉良、邱海维、倪哉志、盛双君、王宝成、张国荣、盛亚月、沈和平、钱仙梅、谢利平、王志军、郑丹静、麻炳会、贺安飞、俞才友、倪永利、董文辉、章珍斐、李剑荣、陈双萍、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倪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吴春芽、朱善虎、何吉良、邱海维、倪哉志、盛双君、王宝成、张国荣、盛亚月、沈和平、钱仙梅、谢利平、王志军、郑丹静、麻炳会、贺安飞、俞才友、倪永利、董文辉、章珍斐、李剑荣、陈双萍、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倪哉林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495932.84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春芽、朱善虎、何吉良、邱海维、倪哉志、盛双君、王宝成、张国荣、盛亚月、沈和平、钱仙梅、谢利平、王志军、郑丹静、麻炳会、贺安飞、俞才友、倪永利、董文辉、章珍斐、李剑荣、陈双萍、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倪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495932.84元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2元,并承担执行费28026.89元。经执行查明,查封了王志军名下的坐落于丹城镇西门新村1幢的房地产,但房屋未腾空,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董文辉名下的坐落于丹城镇丹西街道丹阳新村93号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3000000元;被执行人章珍斐名下的坐落于丹东街道桃花源188号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9040000元;被执行人麻炳会名下的坐落于石浦镇半岛华府8幢1006室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500000元;被执行人倪永利名下的坐落于丹东街道步南路71号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1000000元;被执行人俞才友名下的坐落于丹东街道步南路69号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2000000元;被执行人王宝成名下的坐落于丹西街道金港花园15幢2单元304室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2550000元;被执行人李剑荣名下的坐落于丹城镇丹西街道新丰路102-3-601室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1180000元,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