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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继东诉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东,王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645号原告郭继东,男,汉族,被告王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东诉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东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