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继东诉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东,王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645号原告郭继东,男,汉族,被告王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东诉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东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