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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春生与赵岽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生,赵岽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2439号原告:张春生。被告:赵岽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生与被告赵岽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儒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