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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春霞与甘昌付、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霞,甘昌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356-2号原告:黄春霞,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甘昌付,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吴俊,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黄春霞诉被告甘昌付、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