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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观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纪艳艳与栾书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艳艳,栾书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牟观民初字第37号原告:纪艳艳,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敏,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书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鸿清,烟台牟平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艳艳诉被告栾书涛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栾书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艳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石 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