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419号原告:宋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芳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立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