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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与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杜峰,该××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群,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朱进,该××总经理。申请人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镇知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地震工程检测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知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