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程珊与丁思法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珊,丁思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87号原告:程珊,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程意桃,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址同上,系原告程珊父亲。被告:丁思法,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程珊与被告丁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