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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文永和刘耀国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有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郭福厚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置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