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周景云与周喜转、周俊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云,周喜转,周俊峰,李红卫,李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454号原告周景云,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喜转,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俊峰,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卫,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金鑫,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景云诉称,2013年3月12日,被告周喜转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款条,同日被告李宏卫、李金鑫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字。2013年7月26日,被告周喜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出具借条,同日被告李红卫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字。被告周喜转两次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3分,均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12月2日,被告周峻峰向原告出具担保证明,自愿承担被告周喜转向原告全部借款责任。后被告周喜转仅支付至2014年9月的利息,借款本金未归还;被告周峻峰、李红卫、李金鑫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支付利息117600元(截至2016年2月26日),并从2016年2月26日起,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息3分支付利息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经查被告周喜转于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本院无法对周喜转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和进行相应的诉讼审判活动,为防止本案长期处于中止停滞状态,现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周喜转涉嫌的刑事犯罪作出生效处理后,再提起诉讼。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景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4元,全额退回原告周景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