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8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陈某寿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81刑初8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寿,曾用名陈凤龙,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清镇市人。未羁押。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寿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寿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寿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寿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寿驾驶贵A092**小型客车搭载周某会从清镇市站街镇往贵阳市区行驶,当行驶至清镇市区金清大道凤凰栖路段时,由于观察不足,未提前减速避让,导致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行人张某其相撞,于次日10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寿电话报警及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进行勘查,经查询,被告人陈某寿准驾车型C1,符合驾驶车型,肇事车辆贵A092**车辆所有人唐亚军。2014年12月6日,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张某其进行死亡原因检验鉴定。2014年12月19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张某其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张某其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2月5日,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贵A092**号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检测,2015年1月4日得出鉴定意见: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信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2015年1月12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陈某寿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11日,清镇市青山园殡仪馆有限公司证明,死者张某其的遗体已于2014年12月25日火化。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告人陈某寿供述、证人周某会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检)、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寿及时报警,积极救治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寿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得到了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寿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明 明人民陪审员 杨 光 华人民陪审员 颜 杨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梽焯(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