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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石新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新元,刘智文,张建,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石新元。申请执行人刘智文,被执行人张建。被执行人赵霞。本院在执行石新元、刘智文申请执行张建、赵霞民间借贷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