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9执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张桂琼、陆钰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琼,陆钰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第7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琼,女,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陆钰翠,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位于邕宁县蒲庙镇新兴路(邕宁汽车总站)2幢202号房的全额集资房(房产证号:邕宁房权证蒲庙字第××号)由原告张桂琼、被告陆钰翠共同所有使用。申请执行人张桂琼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陆钰翠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桂琼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邕宁县蒲庙镇新兴路(邕宁汽车总站)2幢202号房(房产证号:邕宁房权证蒲庙字第××号)归申请执行人张桂琼与被执行人陆钰翠共同所有使用,将该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由原来的陆钰翠变更登记到张桂琼、陆钰翠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