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宫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无业,住利辛县。因涉嫌危险驾驶,利辛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4日决定对宫某拘传,同年12月10日宫某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宫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利辛县城一路口处,与未在驾校教练员指导下的学员汝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宫某受伤的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宫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4.6mg/l00m1。并向法庭提供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宫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宫某驾驶二轮踏板式摩托车在利辛县城高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和平路交叉口东段时,与未在驾校教练员夏某甲随车指导下的学员汝某驾驶的皖S×××××学号小型轿车实施掉头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宫某受伤的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宫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宫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84.6mg/l00m1。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集血样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汝某、夏某甲、李某、夏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宫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兴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