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20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武军与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张伟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军,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张伟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045-2号原告:李武军,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桃园二路联表西村商业楼一至三楼,工商注册号码:440682000539117。法定代表人:张伟华。被告:张伟华,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军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