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曲凯申请执行赵薇娜、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777-1号申请执行人曲凯。被执行人赵薇娜。被执行人李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凯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64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3.6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心虹审 判 员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