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黎小明与邓泽富、陶益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明,邓泽富,陶益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547号原告:黎小明,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吴橙,达州市通川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泽富,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27日,住达川区。被告:陶益俊,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5日,住达川区。原告黎小明与被告邓泽富、陶益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罗小旋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华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