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韩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甲,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龙执字第8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韩某甲在金融机构存款1.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某甲在金融机构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