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二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振敏与马子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敏,马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敏,开滦林西矿业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马子荣,北京铁路局唐山车务段沙河驿车站多种经营公司工人。申请执行人马振敏于2015年11月11日依据(2008)古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强制扣划的方式执结此案,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唐执二字第8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