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松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松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金聚。被告蔡松丽,女,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松丽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理人陈金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延超审判员 程长春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来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