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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松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松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金聚。被告蔡松丽,女,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松丽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理人陈金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延超审判员  程长春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来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