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蒋建华与徐永利、陈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华,徐永利,陈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605号原告:蒋建华。委托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利。被告:陈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华和与被告徐永利、陈志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建华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蒋建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