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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树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13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栋,任昌邑支行信贷专管员。被告赵树旗,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海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