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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余周维、张欣梅、余士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余周维,张欣梅,余士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01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周维,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欣梅,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余士现,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余周维、张欣梅、余士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