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广游、杜广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广游,杜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7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广游,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荃湾。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杜广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元朗,委托代理人:杜凤仪,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杜广游、杜广智因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广游、杜广智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是行政规章授权行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行政职权的组织机构,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是适格的被告。(二)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依行政职权在佛禅房鉴字[2009]第160号《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鉴定书》盖章签发,是作出了行政确认,是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行政职权的表示,是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三)安全鉴定书不合法,是非法定规范、早已不适用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书。请求:(一)依法撤销(2014)佛中法立行申字第6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佛山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依法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立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三)依法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佛城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四)依法撤销佛禅房鉴字[2009]第160号《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鉴定书》或确认该鉴定书不合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佛禅房鉴字[2009]第160号《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鉴定书》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起诉人为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作为房屋安全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鉴定书》系其依靠专业技能和按照有关标准,对房屋安全系数作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并非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认为原一审、二审裁定错误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广游、杜广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伟明代理审判员 罗 燕代理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