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连士雨与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士雨,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连士雨。被执行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兰物流E2区16号。负责人高云山,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华山路。负责人高云山,经理。连士雨与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连士雨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院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