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纯吉与杜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吉,杜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1300号原告朱纯吉。被告杜忠建。原告朱纯吉诉被告杜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纯吉、被告杜忠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纯吉诉称:2014年2月,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找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年息9000元,口头承诺近日归还。被告偿还8000元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未能予以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忠建辩称:该5万元是其父亲向原告借的,利息已经支付至2015年9月2日,其已替其父亲偿还本金8000元,并在借条上注明。其自愿替其父亲偿还该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朱纯吉现金伍万元整。(年息玖仟元正)借款人:杜忠建2014年2月25日已付叁仟元正2015.9.2日杜忠建已付伍仟元2016.2.7杜忠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自愿偿还该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偿还原告8000元系偿还本金,本院认为,在还款时没有明确是偿还利息或本金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故该8000元应先冲抵利息。被告杜忠建辩称利息已经支付至2015年9月2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称只偿还8000元利息,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8000元,被告已偿还8000元,原告主张10000元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纯吉5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杜忠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夫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