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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陂区。法定代表人程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熊明清,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容环征决字(2015)第015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陂容环征决字(2015)第015号征收处理决定。审 判 长  罗 华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