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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潘华凯与林伟洪、李英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凯,林伟洪,李英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56号申请人:潘华凯。被申请人:林伟洪。被申请人:李英攀。申请人潘华凯因与被申请人林伟洪、李英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伟洪、李英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华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伟洪、李英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潘华凯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和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怡奋【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