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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马仲礼申请耿国勋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仲礼,耿国勋,孙蓉,杨宇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马仲礼。被执行人耿国勋。被执行人孙蓉。被执行人杨宇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合计169813元、诉讼费3338元、承担执行费2497元,合计1756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仲礼与被执行人杨宇曌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杨宇曌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马仲礼总共付款80000元(包括执行等费用),申请执行人马仲礼再不要求杨宇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耿国勋、孙蓉再无银行存款、无固定收入、无登记土地使用权、无登记车辆,登记在耿国勋名下的明珠山水郡35栋3单元501室住房一套已查封(2016年3月14日查封)。本案判决书确定债务杨宇曌承诺履行80000元,余款均未履行被执行人耿国勋、孙蓉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对杨宇曌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