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义礼与王世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礼,王世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3民初18号原告:王义礼,男,1935年4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王世艳,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王义礼与王世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王义礼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世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红石支行存款13300元,冻结王世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万宝镇支行存款8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义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世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红石支行存款133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二、冻结王世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万宝镇支行存款88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