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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长行与杨平花、杨平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行,杨平花,杨平分,杨改芬,杨冬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杨长行,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红梅,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花,农民。被告杨平分,农民。被告杨改芬,农民。被告杨冬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行与被告杨平花、杨平分、杨改芬、杨冬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晶 来自: